2008年6月1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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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涉灾官司要多为灾民利益着想
杨维汉

  汶川大地震后,涉及受灾群众人身财产的纠纷逐渐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

  形成抗震救灾“三位一体”综合纠纷解决体制
  最高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和协助灾区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安置、抚慰、补助、救助等项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形成“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纠纷解决体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纠纷。
  通知指出,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做好灾区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对于在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人民法院要主动提出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建议和对策。

  灾区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要及时受理尽快明确身份财产关系
  上述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对于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以便尽快明确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通知要求,在灾后重建期间,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尤其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应当及时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案件,必须做到快立、快审,切实加强诉讼指导和释明,必要时可以先予执行。对因灾区输出农民工返乡参加抗震救灾,用人单位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慎重处理。
  对于受灾群众被异地安置、投亲靠友后,因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由于目前居住地发生了变化,在案件管辖问题上,由相关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方便受灾群众、有利稳定的原则出发,统筹安排。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纠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切实加强涉灾民事案件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

  抗震救灾专用资金物资一律不得强制执行
  “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慎用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强调,“特别是对明确专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通知要求,“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有关法院要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因地震毁损和灭失相关证据,带来当事人举证困难的,可以放宽举证期限,并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要主动推出便民利民措施,为灾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要加大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力度,保证灾区群众不因缴不起诉讼费用而无法打官司。
  通知提出,当事人因汶川特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